豫1321刑初478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姬青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陆军,任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陆建强,男,汉族,1957年7月31日生,住郑州市,南召县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矿山经理。
被告人薛蕃仔,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住南召县,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矿山副经理,负责南召鑫琦有限公司第一矿区的管理工作。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南召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毋战斗,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建杰,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住河南省南召县,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副经理,负责南召鑫琦有限公司第二矿区的管理工作。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9月17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南召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包闻哲,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博源,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8)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被告人薛蕃仔、张建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蕴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陆建强、被告人薛蕃仔及其辩护人毋战斗、被告人张建杰及其辩护人包闻哲、王博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第一矿区位于板山坪镇大青村板山头,于2018年5月占用林地面积为124.8亩(其中已扣减无法剥离划分具体责任面积14.1亩)。该宗林地2004年以前曾有两个老矿口,一是1985年南阳坦克大修厂在此开一矿口,二是1998年左右当地人在此开一矿口,但均为人力采挖,两处矿口共占用林地面积约10亩。2004年5月4日甲方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与乙方板山坪镇大青村稻谷田组的村民代表签订附属物赔偿协议后使用自己的施工队重新选择了施工开采区域,在开采过程中,将这两处矿口用渣土覆盖。2013年时候,鑫琦公司指派副经理薛蕃仔负责第一矿区的管理工作,包括第一矿区的矿山施工和公司与当地村民关系的协调工作。2015年鑫琦公司第一矿区开采推进到板山坪镇大青村竹园沟组地界,鑫琦公司和大青村竹园沟组签订了附属物补偿协议后继续推进开采至案发。
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第二矿区位于板山坪镇板山村,于2018年5月占用林地面积为123.1亩。①2013年2月1日,河南省驻马店人刘某以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名义和板山坪镇板山村上庄组组长王某签订附属物赔偿协议,在该组黄草凹开采矿石,2015年刘某与鑫琦公司签订施工协议,鑫琦公司提供施工设计方案,刘某负责施工,鑫琦公司统一销售矿石支付施工队费用。2015年6月,刘某支付给鑫琦公司20万元作为鑫琦公司办理该宗林地占用的费用。但鑫琦公司并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该宗林地在鑫琦公司进驻开采前有一石灰窑,经鉴定为0.9亩。②2015年11月15日,张建杰代表鑫琦公司以每年5.5万元与板山村河湾组群众代表签订林地及附属物补偿协议,2015年12月25日鑫琦公司委托当地人武金星出面代表鑫琦公司以每年1.7万元与板山村上庄组签订林地及附属物补偿协议,张建杰在协议上加盖鑫琦公司印章。协议签订后鑫琦公司与四川人贺某签订施工协议,让四川人贺某的施工队进驻榆钱洼鳖爬石开采片石。鑫琦公司提供施工设计方案,贺某负责施工,鑫琦公司统一销售矿石支付施工队费用。③2015年秋天,鑫琦公司在板山村上庄组黄栌柴树湾占用群众吴某等五家蚕坡修建炸药库,因群众阻碍施工,2016年夏天张建杰代表鑫琦公司与当地群众签订附属物一次性赔偿协议,张建杰负责该宗地上的基础建设工程。张建杰负责第二矿区所占用林地面积为79.4亩。
南召鑫琦公司共计占用林地247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被告人薛蕃仔、张建杰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罚金;对被告人薛蕃仔、张建杰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陆建强对起诉书指控的该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刘某在南召县板山坪镇板山村上庄组黄草凹开采矿石的42.8亩系刘某所为,不应当计算在公司的犯罪数额内。
被告人薛蕃仔、张建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薛蕃仔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南召县板山坪镇板山村黄草凹占用的42.8亩林地系刘某个人实施的,应当由刘某承担法律责任,该处林地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内。该公司所占用的林地已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没有主观恶意,在被立案侦查后,公司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并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且薛蕃仔构成自首,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建杰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南召县板山坪镇板山村黄草凹占用的42.8亩林地系刘某个人实施的,应当由刘某承担法律责任,该处林地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内。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张建杰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第一矿区位于南召县板山坪镇大青村板山头,经鉴定至2018年5月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24.8亩(其中已扣减无法剥离划分具体责任面积14.1亩)。该宗林地2004年以前曾有两个老矿口,一是1985年南阳坦克大修厂在此开一矿口,二是1998年左右当地人在此开一矿口,但均为人力采挖,两处矿口共占用林地面积约10亩。2004年5月4日甲方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与乙方南召县板山坪镇大青村稻谷田组的村民代表签订附属物赔偿协议后使用自己的施工队重新选择了施工开采区域,在开采过程中,将这两处矿口用渣土覆盖。2013年时候,鑫琦公司指派副经理薛蕃仔负责第一矿区的管理工作,包括第一矿区的矿山施工和公司与当地村民关系的协调工作。2015年鑫琦公司第一矿区开采推进到板山坪镇大青村竹园沟组地界,鑫琦公司和大青村竹园沟组签订了附属物补偿协议后继续推进开采至案发。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第二矿区位于板山坪镇板山村,至2018年5月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22.2亩。①、2013年2月1日,河南省驻马店人刘某以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名义和南召县板山坪镇板山村上庄组组长王某签订附属物赔偿协议,在该组黄草凹开采矿石,2015年刘某与鑫琦公司签订施工协议,鑫琦公司提供施工设计方案,刘某负责施工,鑫琦公司统一销售矿石支付施工队费用,但鑫琦公司并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至2018年5月,该处林地被非法占用共计43.7亩,因该宗林地在鑫琦公司进驻开采前有一石灰窑,经鉴定面积为0.9亩,故鑫琦公司实际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42.8亩。②、2015年11月15日,张建杰代表鑫琦公司以每年5.5万元与南召县板山坪镇板山村河湾组群众代表签订林地及附属物补偿协议,2015年12月25日鑫琦公司委托当地人武金星出面代表鑫琦公司以每年1.7万元与南召县板山坪镇板山村上庄组签订林地及附属物补偿协议,张建杰在协议上加盖鑫琦公司印章。协议签订后鑫琦公司与四川人贺某签订施工协议,让贺某的施工队进驻板山村榆钱洼鳖爬石开采片石。鑫琦公司提供施工设计方案,贺某负责施工,鑫琦公司统一销售矿石支付施工队费用,至2018年5月,鑫琦公司共非法占用林地64.7亩。③2015年秋天,鑫琦公司在南召县板山坪镇板山村上庄组黄栌柴树湾占用群众吴某等五家蚕坡修建炸药库,因群众阻碍施工,2016年夏天张建杰代表鑫琦公司与当地群众签订附属物一次性赔偿协议,张建杰负责该宗地上的基础建设工程,至2018年5月,该处林地被非法占用14.7亩。张建杰负责第二矿区所占用林地面积为79.4亩。
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共计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47亩。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陆建强、被告人薛蕃仔、张建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吴某、王王某1、刘某、王某、武某、陈某、陈某1、韩某、尹某、杨某、吴某1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面积计算,刑事判决书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薛蕃仔的辩护人及张建杰的辩护人提出的刘某开采矿石所占用的42.8亩林地不应当计算在鑫琦公司所占林地数额内的意见,经查,刘某与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签订的是施工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刘某在鑫琦公司指定的范围内开采矿石,鑫琦公司按照开采矿石的数量支付施工费用,张建杰也证实矿区的开采权、所有权都是公司的,刘某只享有施工权,作为对该处矿山具有开采权的鑫琦公司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对占用林地合法审批后,才能交由刘某进行开采,故鑫琦公司应对刘某开采的42.8亩林地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薛蕃仔的辩护人及张建杰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均系自首的意见,经查,本案由南召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立案当日公安民警即对被告人张建杰进行了询问,后于2018年9月13日、9月14日上午分别对被告人薛蕃仔、张建杰进行了询问,已经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下午又对二被告人进行了讯问。虽然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系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但其主动到案的情节在讯问笔录中并未显示,二被告人是否是主动到案的情节不清,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薛蕃仔、张建杰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薛蕃仔、张建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因本案系单位犯罪,根据本案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及被告人薛蕃仔、张建杰的认罪、悔罪表现,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薛蕃仔、张建杰所居住社区进行考察,考察机关认为对薛蕃仔、张建杰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薛蕃仔、张建杰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南召鑫琦方解石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60万元。二、被告人薛蕃仔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三、被告人张建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吴 罡
审判员 史洪举审判员 王亚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大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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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政协副主席、南召县委书记刘永国出席并讲话,南召县委常委、副县长宋兴哲主持会议。会上,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刚宣读了《南召县扫黑恶保生态促发展”百日会战实施方案》;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及部分乡镇、行政村等负责同志分别作了表态发言。
刘永国指出,南召县“扫黑恶 保生态 促发展”百日会战分为大宣传、大排查,大整改、大整治,大提升、大完善三个阶段实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把扫黑除恶和生态保护两项工作融合起来,是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的重要举措,是检验全县党员干部树牢“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是南召依托良好的山水资源,抓住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好机遇,走好“生态立县”路径,坚持实施最严格的自然资源管控措施,着力解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清除依附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的黑恶势力和不法分子,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让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一场不得不打、必须打赢的攻坚战。
刘永国要求,这次百日会战紧盯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破坏山体、森林植被,侵占耕地、林地,堵塞河道,盗采砂石,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惩处一批非法盗采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黑恶势力,查处一批在自然资源和矿山开发过程中非法参股经营、非法谋取利益的“保护伞”,打击一批在环境保护领域进行恶意举报、肆意诬告、制造事端或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不法分子;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于查证属实的线索和举报,给予物质奖励,对恶意诬告、肆意乱告、无中生有的线索和举报,依法严厉打击;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逐户走访群众,听取意见建议,深入摸排环保领域违法犯罪线索,让违法犯罪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处藏身。这次百日会战对涉嫌构成职务犯罪或充当“保护伞”的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实行“一案三查”,在彻查案件的同时,查属地政府的主体责任、查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查犯罪行为背后的“保护伞”。
南召县“扫黑恶 保生态 促发展”百日会战,成立由县委书记任政委,县长为指挥长,全体县处级领导任副指挥长,各乡镇党委书记、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指挥部,在全县以乡镇为单位设15个战区,由联乡(镇)领导兼任指挥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具体方案,建立台账管理制度、督导检查制度,对工作落后的要挂牌督办、限时办结,确保专项整治活动有序进行。政法机关发挥主力军作用,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攥紧拳头、形成合力,真正打出声威、打出实效;在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上下功夫,坚持开门搞督导,请群众参与、监督,打赢一场扫黑除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人民战争。
南阳市委政法委二级调研员肖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长青,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葛强及南召县县四大家领导出席会议,各乡镇党委书记、主抓矿产资源副职、政法委员、综治中心副主任、自然资源所长、村党支部书记,县直单位一把手,县纪委监委、政法部门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共600余人参加会议。
针对此事的发生,媒体将继续关注此事!